赤政办发[2019]18号
各旗县区人民政府,市直各委办局,各企事业单位:
根据《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和确认工作的通知》(内司通〔2019〕55号),市司法局依据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,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和行政权力梳理、确认情况,依法确认了第一批市本级具?#34892;?#25919;执法资格的主体(法定行政机关和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授权的组织)和接受行政机关委?#34892;?#20351;行政执法权的组织,经市政府同意,现予通告。
今后,各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权力如有调整,按照《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》规定,及时履行申请、审查、确认和调整程序。《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市本级行政执法机构的通告》(赤政办发〔2015〕23号)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?#29616;埂?/p>
3.市本级受行政机关委?#34892;?#20351;行政执法权的组织
2019年8月30日